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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业单位法人登记

发布时间:2011-12-31 录入人:石永海 来源: 点击次数:    

 
事业单位法人登记
 
一、实施法人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范畴
实施法人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,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,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,从事教育、科研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新闻出版、广播电视、社会福利、救助减灾、统计调查、技术推广与实验、公用设施管理、物资仓储、监测、勘探与勘察、测绘、检验检测与鉴定、法律服务、资源管理事务、质量技术监督事务、经济监督事务、知识产权事务、公证与认证、信息与咨询、人才交流、就业服务、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。
二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流程
申请:领取《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(备案)申请书》、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》和有关材料,填写所领表格,提交所填表格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。
受理:查验申请登记材料是否齐备,对合格的予以受理,对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。
审查:对受理的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,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。
核准:对经审查的设立登记申请进行终审,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。
发证: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给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和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》。领证单位缴纳有关费用。
公告:由登记管理机关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有关事项公布于众。